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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熙嫣古振暉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75號

再審原告
陳隆吉
再審被告
李源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提出再審訴狀,再審訴狀應記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即不能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訴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明確主張該判決有何再審之具體情事,僅泛言:該判決認事用法多所違誤,且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並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不依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云云,揆諸前揭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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