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國
- 被上訴人
-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06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