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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22號

上訴人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國
被上訴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已於民國106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2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