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7號
- 聲請人
- 郭岱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榮昌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以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卷附原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可稽(見原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5號卷第7頁);而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未有原因消滅或遭法院撤銷之情事,故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