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絮雲許碧惠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請人
郭岱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榮昌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以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卷附原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可稽(見原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5號卷第7頁);而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未有原因消滅或遭法院撤銷之情事,故聲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