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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上訴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COMPAN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286,752元,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28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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