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繩准(TAN SENG CHUN)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COMPAN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286,752元,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28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