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脫漏可言。至聲請人執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11號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更審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9、28頁),其並未於本院更審期間就其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聲明請求命相對人返還及賠償。依首揭說明,本院更審不得逕予判決,自無裁判脫漏可言。至聲請人執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11號判例主張其得聲請補充判決云云,惟該則判例係聲明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為前提,核與本件情形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