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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雯惠朱慧真華奕超

聲請人
宋暉雄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即被上訴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宋澤甫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中所載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視同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擔保瑕疵,因為本院判決理由中係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民法第1168條並無連帶二字,爰聲請更正之,以免造成聲請人之困擾,房地被查封云云。

三、經查,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有關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包括聲請人)應連帶給付視同上訴人宋惠欽、宋惠英、宋惠瓊各200萬元部分,已在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之㈥之⒉之⑵中詳述理由依據,並非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自無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況本院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更正錯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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