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7號
- 聲請人
- 宋暉雄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 即被上訴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宋澤甫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中所載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視同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擔保瑕疵,因為本院判決理由中係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民法第1168條並無連帶二字,爰聲請更正之,以免造成聲請人之困擾,房地被查封云云。
三、經查,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有關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包括聲請人)應連帶給付視同上訴人宋惠欽、宋惠英、宋惠瓊各200萬元部分,已在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之㈥之⒉之⑵中詳述理由依據,並非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自無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況本院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更正錯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