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高蕭玉
- 被上訴人
- 傅兆騰
張育銘
張志宏
張舒涵
張美玲
張世中
張世南
陳張近
張輝
張景順
李張玉蘭
張裕
林張味
林張幼
張明子
張育萍
張燦堂
張育華
林宗德
張塗發
張振明
陳馬慧瓔
林張却
林淑芬
張松華
張深
張信夫
張金益
張錦良
張萬
張陳美玉
張玄銅
鄭素娥(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滿堂(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琇容(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