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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許益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潤蓉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7號裁定(網路書類)、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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