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64號
- 異議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異議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異議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異議人
-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依前開說明,視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75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抗告已逾抗告期間,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是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於106年1月3日對原裁定提起異議,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