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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松鈞楊雅清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上訴人
陳麗玲
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上訴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萬8,160元未據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10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費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按(本院卷二第113、114頁)。則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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