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
- 抗告人
- 林黃玉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鄒安琪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