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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2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靜女鄧晴馨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22號

上訴人
高蕭玉
被上訴人
傅兆騰

      張育銘

      張志宏

      張舒涵

      張美玲

      張世中

      張世南

      陳張近

      張輝

      張景順

      李張玉蘭

      張裕

      林張味

      林張幼

      張明子

      張育萍

      張燦堂

      張育華

      林宗德

      張塗發

      張振明

      陳馬慧瓔

      林張却

      林淑芬

      張松華

      張深

      張信夫

      張金益

      張錦良

      張萬

      張陳美玉

      張玄銅

      鄭素娥(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滿堂(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琇容(即張世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2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