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3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李我任
法定代理人
李永興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再審被告
李詩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040號確定判決等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對於第一至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2號、本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040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另主張有同條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