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許益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潤蓉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7號裁定(網路書類)、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