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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59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坤典蔡和憲賴淑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陳許秀

      潘坤地

      潘慶火

      許潘韻如

      許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鳳珠(原名徐鳳珠)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6,56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050元,按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地號          │177 地號    │181 地號    │183 地號    │191 地號    │
├───────┼──────┼──────┼──────┼──────┤
│面積          │175 ㎡      │41㎡        │148 ㎡      │63㎡        │
├───────┼──────┼──────┼──────┼──────┤
│權利範圍      │1/4         │1/6         │1/3         │1/3         │
├───────┼──────┼──────┼──────┼──────┤
│(103)公告現值 │27,900元/㎡ │27,900元/㎡ │24,200元/㎡ │18,639元/㎡ │
├───────┼──────┴──────┴──────┴──────┤
│計算式        │(27,900元/ ㎡175 ㎡1/4 )+(27,900元/ ㎡41㎡│
│              │1/6 )+(24,200元/ ㎡148 ㎡1/3 )+(18,639元/ ㎡│
│              │63㎡1/3 )=2,996,561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訴訟標的價額  │2,996,561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