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22號
- 上訴人
-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間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
字第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頁)。上訴人雖於105年5月3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2號、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5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