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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緒中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13日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7年7月10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本院卷二第288頁),顯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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