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60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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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道東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律師
- 再審被告
- 林道鈞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旨趣,本不在依同法第507條準用上開條項前段規定,專屬上級之最高法院合併管轄之列。於此情形,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即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其中當包含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者(71年台聲字第132號判例要旨、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191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前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104年度上字第1564號第二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0頁)。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及裁定一併提起再審之訴,聲明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及裁定。就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係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