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湯美玉趙雪瑛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上訴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訴人
楊健一
上訴人
謝嘉珊
上訴人
郭美珠
上訴人
楊立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綱維為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金池,嗣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宣示判決前之108年3月12日變更為張綱維,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因樺福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諸前開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惟樺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自應由張綱維承受訴訟。又張綱維係於108年4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足憑,惟依前開說明,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定。則張綱維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