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5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絮雲賴淑芬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15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志宏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8日 對本院107年4月25日106年度重上字第515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院判決判命: ㈠確認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776平方公尺,下稱901地號土地)、 90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597平方公尺,下稱90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為如本院判決附表2編號1至33所示之人公同共有;㈡確認901、90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為如本院判決附表2編號34至117所示之人公同共有; ㈢上訴人應將901地號土地於96年12月17日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塗銷; ㈣上訴人應將902地號土地於96年12月29日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塗銷(見本院卷第565頁反面、第566頁正面),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即本院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或發回本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3,600元 【計算式:901、902號土地105年度 (即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200元×該2筆土地面積合計1,373平方公尺 (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之土地登記謄本)=45,583,6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9,788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19,788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均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