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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3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再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再審被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再審被告
簡金川

      簡金鉉

      簡森海

      王森江

      王淑華

      韓玟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先祖簡漢生遺留之公同共有財產,而以信託登記方式,登記在簡平聘等15人名下,嗣簡平聘等15人及其等後代子孫即簡再生等15人與簡漢生祭祀公業簡文獻等7名管理人於民國47年間成立調解,已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簡漢生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名下,伊自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一。又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坐落系爭土地業經管理人同意,且已因時效取得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然徐容及再審被告簡森海、王森江、王淑華、韓玟茜之被繼承人王簡滿及再審被告簡金川、簡金鉉竟分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60、1/60、3/60出賣予再審被告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未通知伊以共有人或地上權人身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前揭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原確定判決未傳訊曾於105年1月27日、同年2月29日書立切結書之證人簡士欽等人為調查,亦未詳細審酌一切事證即予判決,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辯論終結前,不知已有該證物存在,其後始知之者而言。所謂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雖知有該證物存在,但因故不能使用,其後始得使用者而言。若已知之,而按其情形,並非不能當時舉出或命第三人提出者,即無本款之適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2812號判決參照)。且按「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1款(即現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證物,不包含證人在內,觀同法第428條(即現行法第430條)將證物與證人對稱自明,故發現新證人不足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696號判例可稽。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傳喚於105年1月27日、同年2月29日書立切結書之證人簡士欽等人云云,所指未經斟酌傳喚者為證人,並非提出證物,且再審原告自承於前訴訟程序已提出切結書(本院卷第7頁),顯然已明知該等立切結書人之存在,自無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可言,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據為民事訴訟法第1項第13款之再審理由。至於再審原告另指原確定判決未詳細審酌一切事證即予判決,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並未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497條之再審事由,且係指摘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備理由,亦無從據為再審理由。

三、據上論結,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3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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