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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85號

確認會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
范成洵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6年8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為:普羅旺斯社區於105年4月1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關於案由五「第八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聲明為:確認普羅旺斯社區於105年4月1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關於案由五「第八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不存在或無效;依上訴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所為之主張,因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數額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尚不足裁判費2萬1,502元(即26,002-4,500=21,502);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不足數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8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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