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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20號

塗銷預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20號

抗告人
黃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方允中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 6月2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0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三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為不服下級法院裁定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與上訴係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者不同,當事人不服原裁定對之提起上訴,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處理。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6月2日所為第二審裁定誤為提起上訴, 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之意。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三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抗告,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2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預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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