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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抗字第36號

給付外站津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抗字第36號

抗告人
周靜惟
抗告人
謝宜仲
抗告人
張馨方
抗告人
劉偉國
抗告人
朱良駿
抗告人
羅永祥
抗告人
潘家洛
抗告人
沈韋帆
抗告人
王宛筠
抗告人
蕭志仁
抗告人
劉美蓮
抗告人
張書元
抗告人
林馨怡
抗告人
林佳儒
抗告人
趙剛
抗告人
洪蓓蒂
抗告人
周炳同
抗告人
黃主瑜
抗告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剛
共同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共同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共同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共同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相對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外站津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備位原告(即抗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晚間8時簽定協議(下稱系爭協議),其中㈤議題五、「外站津貼」議題,雙方達成共識4點之約定,於法律上是否有效之判斷,法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判斷之,自不受相對人提起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事件法院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則該案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件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另案相對人提起民事撤銷暴利行為之對造當事人僅為抗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並未包括抗告人周靜唯等18人在內,本件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反導致抗告人周靜惟等18人一方面因待另案進行而受延滯之不利益,他方面周靜惟等18人於另案又無法進行攻擊防禦,顯然侵害抗告人周靜惟等18人之程序權保障,原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實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固定有明文。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106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於本件訴訟係主張備位原告與相對人公司簽定系爭協議,其中就㈤議題五、「外站津貼」議題,雙方達成共識:1、不分越洋或區域航線,「外站津貼」自105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自106年5月1日起再調升至每小時5美元。2、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1點「外站津貼」調升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準。3、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第1點「外站津貼」之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予會員。

4、公司如有違反第3點約定之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等語,因相對人公司故意違反上開第2點約定,抗告人等19人或備位原告自得依約向相對人公司先請求105年7月至10月共4個月之外站津貼每小時2美元差額合計2萬6,813.834美元等語。然查另案(桃園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相對人公司與備位原告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相對人公司係主張其簽署系爭協議,乃係備位原告乘相對人公司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下簽署,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公司與備位原告簽署之系爭協議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等語(見原法院卷一第152頁),且相對人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亦抗辯系爭協議無效,並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受脅迫所簽署之系爭協議(見勞調卷第111、112頁),則相對人公司是否受暴利行為簽署系爭協議,本件訴訟並非不可自行調查審認,尚難認另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況另案當事人並無抗告人周靜惟等18人,倘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將使抗告人周靜惟等18人受延滯之不利益,實難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法院認另案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尚欠允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抗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外站津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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