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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7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74號

抗告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李建雄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伊與相對人雖簽署合作協議書,然伊之法定代理人並未親自簽章,對於系爭土地之借貸、設定等情均不知悉,亦未收受相對人之借貸款項,惟相對人竟就系爭土地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原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598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或系爭執行程序),顯影響伊之權益,伊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下稱本案訴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另抗告人於106年5月5日提出之抗告狀,並未敘明抗告理由,僅略稱於閱卷後20日內補正,經原法院准予閱卷〈見本院卷第5頁〉,惟抗告人已經相當時日,仍未提出抗告理由)。

二、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應以有前開法條所規定之各種聲請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且因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方得為之。

㈡本件抗告人雖以其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對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即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經原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其未繳納上訴費用,且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即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83號),嗣經本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29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有卷附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案卷核閱屬實;則相對人固以其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對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然本案訴訟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是抗告人所為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已有未合,其聲請自無理由。

㈢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重區  │集美段│ 74     │    82.82       │  16分之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7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