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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2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吳素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21號

抗告人
林天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堂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於上訴期間內對於原判決有合法之上訴者,始阻其確定,惟以其不合法而予駁回之裁定,於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之前,無從斷定其為非合法之上訴,該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參照)。依此意旨,必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可認原判決業已確定。故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亦即能認為原判決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證人非該款所稱之證物,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二、查相對人與抗告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上字第135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3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已生送達效力,未經抗告人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原確定判決卷,審認無誤,有該卷所附判決書、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確定證明書足參(依序見原確定判決卷二第37至52頁、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55號卷第76至77頁、原確定判決卷二第73頁)。抗告人於106年2月19日提起再審之訴,有原法院收狀戳章足參(見原法院卷第12頁),除已逾再審之不變期間外,亦未於書狀載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理由,僅泛以:原確定判決疏忽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係法定空地,而法定空地出賣時,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有依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亦未釐清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是否為其與訴外人邱意茹等一樓房屋之使用範圍云云,並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19日北府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法務部96年5月11日發布文件、土地登記簿、膠片地籍圖、複丈成果圖、異動索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陳情案件回覆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標示清冊、建造執照申請書等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2至13、48至88頁),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抗告人提起抗告,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且未逾5年云云,並另舉證人傅俊昇,及提出原法院106年4月6日裁判費單據、本院106年5月23日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下稱本院另案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10、16至21頁),惟就證人部分並未提出何時知悉再審理由及關於遵守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除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外,證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稱之證物;而上開繳費單據及本院另案判決,在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並不存在,自均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2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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