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湯美玉趙雪瑛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50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紹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所示AC、AD、AF、AG、AH、Y1、Y3、AB、AE、Z部分,面積共5,071.5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拆除,將上開部分土地連同附件所示AA部分面積1,278. 86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上訴人,並給付占用土地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並擴張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嗣本院廢棄駁回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不利之部分,駁回上訴人上揭擴張之訴,上訴人復就本院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廢棄本院判決,求為命被上訴人將系爭地上物拆除,將其坐落土地連同附件所示AA部分之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上訴人,並給付占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判決。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9,026元(見原審卷一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之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網頁影本),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8, 341,330元〔計算式:(5,071.52+1,278.86)×69,026=438,341,3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45,942元。至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於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述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45,942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