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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陶亞琴黃書苑陳蒨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01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淑伶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0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 萬6,4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7萬2,096 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如附表所示8 筆土地為其等因繼承所共有,然經登記為國有,而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以106 年度重上字第501 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該判決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所示8 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7,227 萬6,4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萬2,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      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起訴時公告│
│    │                                    │方公尺)│        │現值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99      │全部    │每平方公尺│
│    │                                    │        │        │33,200元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399     │全部    │同上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301     │全部    │同上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208     │全部    │同上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503     │全部    │同上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 35     │全部    │同上      │
├──┼──────────────────┼────┼────┼─────┤
│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249     │全部    │同上      │
├──┼──────────────────┼────┼────┼─────┤
│ 8  │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 │383     │全部    │同上      │
└──┴──────────────────┴────┴────┴─────┘
計算式:上開8 筆土地面積合計2177平方公尺(99+399 +301
+208 +503 +35+249 +383 )×33,200元=72,276,4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0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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