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25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麟倫陳君鳳楊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謝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上訴人陳春枝、陳美惠、陳美霞、陳楚諠、陳葦萍、陳家琪(下稱陳春枝等6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陳鄭蘭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揆諸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87號判決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依上開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陳春枝等6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陳鄭蘭之全體繼承人為陳鄭蘭之配偶陳明人及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1/10,陳明人嗣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1/9,是陳春枝等6人對上開遺產因繼承及再轉繼承之應繼分比例合計為6/10+1/10×6/9,從而,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3,333元【計算式:(2,500,000+460,000)×(6/10+1/10×6/9)=1,973,333】,僅須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0,903元,惟上訴人向本院繳納3萬8,625元,有本院繳費收據影本乙紙可稽,溢繳第三審裁判費7,722元(計算式:38,625-30,903=7,722)。則依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第三審裁判費7,722元。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項目        │
├──┼────────┤
│1   │對謝陳秀月之債權│
│    │新臺幣250萬元   │
├──┼────────┤
│2   │對陳麗美之債權新│
│    │臺幣46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