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謝陳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上訴人陳春枝、陳美惠、陳美霞、陳楚諠、陳葦萍、陳家琪(下稱陳春枝等6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陳鄭蘭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揆諸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87號判決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依上開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陳春枝等6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陳鄭蘭之全體繼承人為陳鄭蘭之配偶陳明人及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1/10,陳明人嗣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1/9,是陳春枝等6人對上開遺產因繼承及再轉繼承之應繼分比例合計為6/10+1/10×6/9,從而,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3,333元【計算式:(2,500,000+460,000)×(6/10+1/10×6/9)=1,973,333】,僅須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0,903元,惟上訴人向本院繳納3萬8,625元,有本院繳費收據影本乙紙可稽,溢繳第三審裁判費7,722元(計算式:38,625-30,903=7,722)。則依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第三審裁判費7,722元。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項目 │ ├──┼────────┤ │1 │對謝陳秀月之債權│ │ │新臺幣250萬元 │ ├──┼────────┤ │2 │對陳麗美之債權新│ │ │臺幣46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