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44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國榮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二、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朱國榮、洪秀惠、連乾良、林桂馨、曾子育、廖進益(下合稱朱國榮等6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案列原法院刑事庭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原法院刑事庭判決後,相對人均已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尚未確定。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朱國榮等6人於系爭刑事案件所涉者,係抗告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前,其等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7款等罪(見刑事判決第90至92頁),與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顯然無涉,並無非俟該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對於本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至相對人應否依抗告人主張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得由原法院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後自行認定,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四、從而,原法院以上揭理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4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