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9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97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2日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法院因而於同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然其逾期並未補正,有抗告人所提書狀、原法院通知、補費裁定、送達回證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見原法院卷㈢第203至206、326頁、卷㈣第2至3頁反面、第5至6、9頁)。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經限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難認其上訴為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雖以本件係一事數訴案件,應以國家賠償更正錯誤回復原狀等云云(見本院卷第2至6、91至95頁),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提起上訴,應以預納審判費為其上訴之必備程式,業如前述,自無從以前述情詞免其上訴應預納裁判費之法定義務,是其以上情提出抗告,揆諸首開說明,自難認屬有理,而應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9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