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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麗惠邱蓮華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

抗告人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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