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 相對人
- 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106年11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再審,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