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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上訴人
周冕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旂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抗字第8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9,254元(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見原審卷一第7頁),尚應補繳5,34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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