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周冕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旂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抗字第8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9,254元(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見原審卷一第7頁),尚應補繳5,34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