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翁昭蓉劉又菁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相對人
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106年11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再審,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