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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林時煇
聲請人
林桂如
聲請人
林恆如
聲請人
林素汝
聲請人
林瑀如
聲請人
林澄華
聲請人
林宏昌即王宏昌
聲請人
林一先即王一先
聲請人
林竹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辦法官楊雅清迴避,無非係以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楊法官屢次向其表示「不用拼」、「不會贏」等語,客觀上已難期為公平之審判,而聲請其迴避。惟查系爭事件承辦法官於107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乃係就與系爭事件案情相類似,而同時一併於36年8月16日經政府徵收為「防空空地計劃公園綠地保留地」之土地徵收及補償效力,業經另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表示其法律上意見,而向在庭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闡明其法律上爭點之意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詢問有無和解之意願而試行和解,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表示其一審已獲勝訴判決,雖經轉達上揭另案最高法院判決之法律上意見予當事人,但並無調解、和解意願等語,承辦法官乃表示「他們要拼去哪裡啊?」、「完全不用拼!妳就直接跟當事人講清楚。」,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39-41頁),並非表示聲請人系爭事件「不會贏」,聲請人亦未釋明承辦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情形,聲請人自不得僅以法官訴訟進行指揮時口語化之粗略用語或曉諭發問態度問題,徒憑其主觀上臆測,疑有偏頗之虞而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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