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鄭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據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