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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徐淑芬

上訴人
簡麗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對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9年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109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22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231、233頁),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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