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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269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范明達黃珮禎葉珊谷

抗告人
鍾春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勇勝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院高民禧108家上269字第1130005845號回復陳情函,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所為民國113年5月7日院高民禧108家上269字第1130005845號函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6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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