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3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林佑珊

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上訴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國字第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申言之,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9月2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此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4日以108年度聲國字第4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確定(見本院卷第21頁),本院再於109年1月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見本院卷第29頁),上訴人業於109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惟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單、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文、收狀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9頁),依上述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