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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

上訴人
邱國慶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邱祥裕
上訴人
黃邱月雲
上訴人
邱豊祐
上訴人
邱慶祥
上訴人
邱瓊慧
被上訴人
王壬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邱國慶收受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判決後,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581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69頁、第275至27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81至289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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