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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蘇芹英楊雅清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書狀雖誤載為「異議理由狀」,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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