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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玲林玉蕙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

抗告人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抗告人因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以其母陳欵對祭祀公業陳合和提起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確認派下權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因陳欵於訴訟中之108年3月14日住院後,已處於昏迷狀態,無法為任何意思表示,為續行訴訟之必要,乃於同年6月25日聲請原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云云。經查,系爭訴訟雖於108年6月5日宣判,惟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判決書予陳欵之訴訟代理人林明賢律師,由林明賢律師於108年6月29日為陳欵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85-502頁判決書與送達證書、第538-539頁上訴狀)。是原法院於108年7月3日併同該院另案之108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陳鵬程亦聲請為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裁定選任陳鵬程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並駁回其餘(抗告人)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8頁裁定書);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選任抗告人盧德熙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核係對系爭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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