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
- 抗告人
-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抗告人因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以其母陳欵對祭祀公業陳合和提起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確認派下權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因陳欵於訴訟中之108年3月14日住院後,已處於昏迷狀態,無法為任何意思表示,為續行訴訟之必要,乃於同年6月25日聲請原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云云。經查,系爭訴訟雖於108年6月5日宣判,惟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判決書予陳欵之訴訟代理人林明賢律師,由林明賢律師於108年6月29日為陳欵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85-502頁判決書與送達證書、第538-539頁上訴狀)。是原法院於108年7月3日併同該院另案之108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陳鵬程亦聲請為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裁定選任陳鵬程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並駁回其餘(抗告人)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8頁裁定書);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選任抗告人盧德熙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核係對系爭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