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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29號

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抗告人
楊麗萍
相對人
楊文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父楊長興於生前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伊並辦理移轉登記在案,楊長興死亡後,抗告人對伊起訴請求塗銷上開贈與登記,並請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兩造與另繼承人楊麗雪公同共有,經原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案號104年度北調字第8號)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受理,抗告人並向原法院聲請核發民國104年5月19日104年度北調字第8號塗銷贈與登記事件之已起訴證明書(下稱本案起訴證明書),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嗣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字第1292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在案(下稱本案訴訟),抗告人既受敗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發給訴訟終結證明,俾利伊持向該管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原法院乃以108年10月22日108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諭知「該院於104年5月19日所核發本案起訴證明書,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訴訟應以被繼承人楊長興之全體繼承人(除相對人以外)即伊、楊麗雪、孫艷一同起訴請求,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但本案訴訟僅由伊一人為原告起訴,本案判決應屬無效,伊業對本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原裁定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司法院108年2月2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05368號函並說明旨揭規定所指法院發給之證明,係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據以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9條所稱確定證明書之性質不同,法院除核發確定證明書外,另應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迅速發給訴訟終結之證明,俾當事人持以申請辦理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第2項參照),並函附「法院檢送訴訟終結、撤銷確定、廢棄確定等證明函稿」、「民事訴訟終結證明例稿」等例稿供各級法院參考辦理(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可知僅有在登記原因消滅(按指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為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始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為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立法理由參照,見本院卷第62頁),且法院在為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第12項準用同條第6項後段規定),要與前揭同條第13項所規定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發給訴訟終結證明以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適用情形,顯有不同。是以在本案訴訟終結之情形,當事人即得逕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發給訴訟終結之證明,據以持向地政機關逕為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塗銷登記,法院則依前揭司法院函示所附例稿格式核發證明文書,殊非以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為之至明。

三、基上所述,相對人既以本案訴訟終結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發給訴訟終結證明,原法院審酌後若認聲請為有理由,即應依該條項規定及參考司法院前揭函示內容,予以核發訴訟終結證明文書,殊非以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為之,是原法院以原裁定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即難認合於前揭規定,抗告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段   ○小段    0000-0000  建 1,557  10000分之1  2 臺北市   ○○區 ○○段   ○小段    0000-0000  建 764  10000分之31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0000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樓層5:80.81   陽台:14.28  1000分之999 2 0000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樓層1:29.99停車場:15合計:44.99   平台:7.18  全部 3 0000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層:396.11     10000分之126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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