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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黃明秀
相對人
黃明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四二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伊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54號(下稱本案訴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提存所以該院107年度存字第421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83萬4,000元(下稱系爭擔保金),就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請假執行,經該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5171號強制執行事件(併入106年度司執字第2779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茲因系爭判決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就命相對人給付及駁回伊請求再給付752萬7,200元本息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系爭判決所命伊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之宣告已失所附麗;另系爭執行事件於107年10月23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經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0月26日辦畢塗銷登記,故系爭執行事件已終結,伊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中壢環北郵局第162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就系爭擔保金行使權利,然相對人迄未對伊行使權利,又不同意將系爭擔保金返還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並提出系爭判決、桃園地院107年度存字第421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中壢環北郵局第162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查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訴訟終結,應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債務人如受有損害,可於債權人催告所定20天以上之期間內行使權利,以受償因假執行所致之損害。本件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系爭判決之假執行宣告已失其效力,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於更審後法院所為判決即與前揭據以假執行所供之擔保金無關,而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事由視為撤回,於107年10月23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0月26日辦畢塗銷登記,是系爭執行事件既已終結,本件假執行程序亦因之確定終結,此經本院調閱桃園地院107年度存字第421號提存事件、系爭執行事件、桃園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77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又聲請人已依法催告相對人如因系爭假執行事件受有損害,應於20日內行使權利,有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可稽(見原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77號卷第19至20頁),然相對人並未依法行使,復經本院向桃園地院查詢有無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該院回函確認除返還不當得利、塗銷預告登記、停止執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外,兩造間並無其他民事訴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調解等事件繫屬(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是系爭判決之假執行宣告已失其效力,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亦已終結,聲請人復已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見行使,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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