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聲請人與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於同年10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於另案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35號、145號,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37號、106年度抗字第112號、同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00、992、1115、1378、1465、1477號、107年台聲字第1023號、108年台聲字第187號第三審上訴及再抗告程序為伊選任扶助律師;另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於108年5月3日同意補助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同年月13日里長核給伊清寒證明、健康保險署同意停止每月健保費740元之強制執行,且伊因欠繳水費299元而遭通知停水,人壽保險契約則貸款停效,108年8月9日機車燃料使用費629元法務部執行命令,摩托車被偷走侵占,聲請到家裡調查證據、遭竊行政執行署案號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7號民事抗告狀內可調查,並提出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警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年9月20日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中元普渡禮盒1袋領據、欠費停水通知為證,為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之論據。
經查:聲請人前開准予訴訟救助之另案裁定,效力並不及於本件聲請;其所提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警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年9月20日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中元普渡禮盒1袋領據、欠費停水通知(見本院卷第9頁),尚無從探知其經濟狀況、信用全貌;所述其他事實,則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其雖聲請到家調查、調卷等,惟依首揭說明,本院尚無調查之必要。此外,聲請人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