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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6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邦豪古振暉胡宏文

上訴人
林恩煌
上訴人
蕭毅之
上訴人
追 加被 告 陳昕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被上訴人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而言。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原審被告陳昕琳(下稱陳昕琳)自民國100年7月間起至106年5月7日止陸續向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74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並交付借據2紙(金額各為6000萬元、4000萬元,下稱系爭借據)及簽發面額1億元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予伊作為擔保,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係陳昕琳向伊借款購置並借名登記於上訴人林恩煌名下,伊為保全系爭款項債權,於106年間分別聲請在30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陳昕琳之財產,並對陳恩煌聲請假處分及強制執行系爭房地。詎上訴人林恩煌與蕭毅之(下稱林恩煌等2人)為阻礙強制執行,通謀虛偽簽立蕭毅之向林恩煌承租系爭房屋,租期自105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致伊無法強制執行取償等情。爰依民法第242條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第2項、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位陳昕琳終止系爭借名契約,求為命林恩煌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昕琳,並確認林恩煌等2人間系爭租約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9日止租賃關係不存在之判決(見原審卷一第5頁反面至第10頁、卷二第218頁)。

㈡嗣於本院審理中,系爭房地經第三人即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24日以4980萬元拍定,並於同年10月4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就拍賣價金分配後,被上訴人受分配金額為737萬8681元,拍賣餘款194萬8081元發還林恩煌,被上訴人主張:陳昕琳與林恩煌以借名登記契約、陳昕琳與林恩煌等2人以系爭租約故意妨礙其對系爭房地強制執行取償,致其提起變更之訴,受有額外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5萬7094元、8624元之損害,應各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同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追加請求陳昕琳與林恩煌連帶給付35萬7094元、陳昕琳與林恩煌等2人連帶給付8624元各本息(下合稱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308頁、第315至321頁、第457至458頁)。

㈢原訴之主要爭點為:⑴陳昕琳與林恩煌間就系爭房地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被上訴人得否代位陳昕琳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⑵系爭租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追加之訴之主要爭點則為:⑴陳昕琳與林恩煌、陳昕琳與林恩煌等2人是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⑵前述行為與被上訴人主張其分別受有額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差額之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原訴與追加之訴之主要爭點均不相同且無關聯性,二者之訴訟及證據資料亦不具同一性或關連性而得予以援用,且被上訴人就原訴與新訴之利益亦非同一或有關連;揆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105.02.02移轉登記       ⒈土地部分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071.48 平方公尺  10萬分之 1903   林恩煌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6.52 平方公尺  10萬分之 1903   ⒉建物部分       建                    號   門       牌       號      碼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坐    落    地   號  115.21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陽台10.03平方公尺、雨遮15. 32平方公尺 全部  林恩煌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附註:含共有部分建號同段第3949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1700【其中權利範圍10萬分之462為車位編號70號】      (二)  105.08.19移轉登記       ⒈土地部分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071.48平方公尺  10萬分之20   林恩煌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6.52 平方公尺  10萬分之20   ⒉建物部分       建                    號   門       牌       號      碼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二層(即車位編號3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坐    落    地   號  264.4平方公尺 26440分之1500  林恩煌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附註:含共有部分建號同段第3949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485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6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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