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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 上訴人
    尹振禹阮李月娥宋開祥李來慧陳炫碩許易民藍崧榮蔡仁宗鮑芸何仲惠翁勤勇吳建宏吳玉惠
  • 被上訴人
    林玟慧曾嘉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尹振禹 阮李月娥 宋開祥 李來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公偉 上 訴 人 陳炫碩 許易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逸豪律師 上 訴 人 藍崧榮 蔡仁宗 鮑 芸 何仲惠 翁勤勇 吳建宏 吳玉惠 被 上訴 人 林玟慧 曾嘉維 兼 上九 人 訴訟代理人 尹振威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吳珮玲 上 十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惠文 蕭伊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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