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 上訴人尹振禹、阮李月娥、宋開祥、李來慧、陳炫碩、許易民、藍崧榮、蔡仁宗、鮑芸、何仲惠、翁勤勇、吳建宏、吳玉惠
- 被上訴人林玟慧、曾嘉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尹振禹 阮李月娥 宋開祥 李來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公偉 上 訴 人 陳炫碩 許易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逸豪律師 上 訴 人 藍崧榮 蔡仁宗 鮑 芸 何仲惠 翁勤勇 吳建宏 吳玉惠 被 上訴 人 林玟慧 曾嘉維 兼 上九 人 訴訟代理人 尹振威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吳珮玲 上 十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惠文 蕭伊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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