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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2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蕭伊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已作出統一見解。查相對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具狀撤回上訴,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核定其金額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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