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胡宏文陳筱蓉陳心婷

上訴人
謝傳慧
被上訴人
暢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 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47至151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